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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添加剂使用及公示管理制度

食品添加剂使用及公示管理制度

一、建立制度。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、及有关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GB2760、卫健委(原卫生部或卫计委)公告等规定,对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应建立本制度。

二、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。如:硼酸、硼砂、罂粟壳、

废弃食用油脂、工业用料、甲醛等,餐饮业暂养的水产品严禁使用违禁抗生素等。参照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》中规定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禁止使用。非食用物质≠食品添加剂,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等情节严重的情形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。应严格按照GB 2760及卫健委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、使用范围、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。不得采购、贮存、使用亚硝酸盐(包括亚硝酸钠、亚硝酸钾)。常见滥用情形:

1)含柠檬黄、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、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、肉类加工、糕点(除限量使用于陷料及裱花蛋糕以外);  

2)小麦粉及其制品(除油炸面制品、面糊(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)、裹粉、煎炸粉外)膨松不得使用含有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(也称“明矾”)成分的泡打粉,应使用配料中不含铝成份的酵母、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剂;

3)本省内餐饮单位目前不得使用防腐剂、乳化剂、稳定剂。防腐剂常见有:亚硝酸盐、苯甲酸、苯甲酸钠等。

企事业单位食堂环境图片

四、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,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。

五、专柜(位)存放食品添加剂,并标注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。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,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,并保留原包装。

六、对GB 2760规定有“最大使用量”的食品添加剂品种,应专册记录使用及精准称量使用。具体依据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规定,应记录的内容见表格“附录D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格示例”,按“生产需要适量使用”的品种可不用记录和精准称量。

七、依法采购食品添加剂。须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结合《采购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》索证索票并查验记录,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,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第67、70、71、97条的规定。

八、使用公示。依据深圳市监管要求,在就餐场所《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》应公示加工制作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,公示样式见模版。信息要与实际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,不得提供虚假信息,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。如连锁餐饮各门店统一采用的原料由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的,宜在各门店统一公示有关使用信息,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
九、采购及使用者均应熟悉专业知识。由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管理并需经过食品添加剂专业知识培训合格,专业指导、监督本单位合法采购、使用食品添加剂。使用过程不得有员工擅自携带进口“走私”品种以及来源不明、标签不明、原料变质等禁止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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